湖北師范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(試行)
湖師發〔2023〕5 號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》《國 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 行規定》等文件精神和《湖北師范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 則(試行)》, 結合學校實際, 特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 士學位授予工作的領導機構,繼續教育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 校學位辦公室指導下, 負責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士學位授予 的初審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。
第二章 授予對象與授予條件
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學士學位授予對象是高等學歷繼續教育 應屆本科畢業生。經國家教育部批準, 參加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 育(含函授、業余等)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相關專業課程學習, 通過考試后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, 凡符合本細則 中的學位授予條件者, 均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 位(證書上注明為: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)。
第四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為:
(一) 熱愛祖國,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, 遵 紀守法, 品行端正;
(二) 在規定年限內完成本專業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人才
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,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:
1.課程成績要求: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課程考試成績全 部合格,且學位課程平均成績≥70 分;其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畢 業生課程考試成績≥70 分,且通過學校組織的學業水平測試,每 科課程成績≥70 分。
2.外語成績要求:學位申請者在籍學習期間,須參加學校組 織的成人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(含第二外語),或 非英語專業本科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、六級考試成績合格、 或參加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三級(PETS-3) 及以上成績合格; 英語、日語專業本科生申請學士學位, 在籍學習期間參加專業英 語四級、專業日語一級考試且成績合格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 (二)或英語(專升本)(外語類專業第二外語語種)考試成績 合格可不用參加學校組織的成人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, 直接認 定為達到學士學位外語水平。外語成績有效期為學生在籍學習期 間。
3.畢業論文(設計)成績合格。
(三) 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高等學歷繼續 教育本科學士學位者。
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授予學士學位:
(一) 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,受到刑事處罰者;
(二) 未獲得畢業資格者;
(三) 未達到本細則第四條所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者;
(四) 自考本科畢業至申請學位時間超過半年及以上者;
(五) 畢業論文(設計)、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、 篡改、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者。
第三章 工作程序
第六條 學校繼續教育學院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受理學士學 位終審一個月前,根據本細則的相關條款向學生、社會和校外教 學點公布學士學位的申請條件、申請流程、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 息。
第七條 凡擬申請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士學位的應 屆本科畢業生,須在規定的日期內向繼續教育學院(校外教學點 學生須通過教學點)提交書面或電子申請,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 料。
第八條 繼續教育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者的申請條 件進行審查, 并將結果提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, 決定是否 同意授予申請者學士學位。學位評審會議嚴格按照《湖北師范大 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(試行)》執行。
第九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 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, 經學校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布, 并向學生 頒發學士學位證書,同時上報省學位辦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條 學校原則上每年進行 2 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 位授予工作, 申請者應按規定日期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, 逾 期不予受理。對于當年不符合條件、沒有授予學士學位的本科畢 業生,不再補授學士學位。
第十一條 對學位授予結果有異議者,可以向繼續教育學院 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, 由繼續教育學院進行調查核實, 并 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,處理意見 經學校批準后通知學生本 人。
第十二條 對于已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 畢業生,如發現有違反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及本實施 細則規定的情況,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, 可以撤銷其學士學 位。
第十三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 補發, 經本人申請, 學校可開具學士學位證明書,學士學位證明 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十四條 本細則從修訂之日起執行,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負責解釋。